敲黑板、划重点,代理人新规看过来

2018-07-19 system 488

        为适应保险中介市场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7月13日,银保监会在其官网对《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车老师特地学习了一番,本期和大家一起来探讨下。

重点内容

一、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 

二、放宽专业、兼业保险代理机构设立要求

三、首次明确对保险代理机构信息技术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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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代理人与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区别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首次将个人代理人划归为与专业、兼业代理机构并行的位置,同时明确“个人代理人是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征求意见还将个人代理人划分为“ 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其中前者是指与其他个人保险代理人组成团队,接受团队的组织管理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后者是指不依托任何团队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而“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人员”属于“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他们的法律地位与个人代理人不尽相同。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都需要进行执业登记,且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通过该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按此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只能代理销售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而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则可以代理销售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

二、放宽专业、兼业代理机构设立要求

        一是将专业代理机构划分为“全国经营和区域经营”,并对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注册资本金从目前的5000万元降低至1000万元,等于是对区域性代理公司的申报敞开了大门

        二是开放兼业代理机构的申请,且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可以授权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三、首次明确对保险代理机构信息技术建设要求

        《征求意见稿》首次详细明确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需要“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

        同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包括:1、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2、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3、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4、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

        要达到上述要求,无论是专业还是兼业的保险代理公司都需要一套完善的核心业务管理系统,以方便业务、财务数据的登记及管理。

车老师友情提示

         其他诸如代理人执业管理、高管人员管理、及具体经营管理的内容,可直接在银保监会官网查看,网址:

http://bxjg.circ.gov.cn/web/site0/tab5168/info4113311.htm

        对《规定》有意见的可在2018年8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向银保监会反馈,邮箱地址:

law@ci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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