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暂扣期间发生事故,视同无证驾驶!

2018-06-25 微信管理员 566



      在车损险、商三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免除条款中有明确: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即使这样,还是有朋友们会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想着至少还有交强险可以保障,那么本期咱们就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真实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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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重现

        A驾驶B所有的车辆与C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C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责。后经交警部门调解,B与C的家属达成和解并履行了赔偿义务。B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保险公司以A扣证期间肇事应认定未取得驾驶资格为由拒赔。随后B将本案事故的索赔权转让A并告知保险公司。A以保险纠纷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赔款。

案件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驾驶证被暂扣期间是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

        A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证虽然被暂扣,但仍在有效期内,未丧失驾驶资格,不应认定为无证,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并且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也未认定其未取得驾驶资格,故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

        保险公司则提出A应当明确知道自己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不能驾驶机动车,但其仍然驾驶机动车并且发生交通事故,应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交强险和商业险均不予赔付。另外,受害方已获得赔偿,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A明知自己驾驶证被交警部门暂扣不得驾驶机动车,而仍驾驶机动车,导致事故发生,A的行为应属于法律规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只有在受害人请求赔偿时才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而非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仍然是侵权人本人,应当由A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车老师点评

        交强险条款中明确: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对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此前各地法院之前均未统一,但此案明确了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为此类案件的处理起到示范和借鉴作用。这也就意味着,各位心存侥幸的老司机得注意了,同类案件也有可能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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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仅如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也明确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所以各位车主朋友还是不要“铤而走险”,免得保险赔偿落空了还得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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